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62號
原 告 迎旭山莊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丁婉芬
法定代理人 宋明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存孝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19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
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8,000元) 1 利息 4萬8,000元 113年4月1日 114年6月18日 (1+79/365) 5% 2,919.45元 小計 2,919.45元 合計 5萬9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