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剛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依修
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
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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