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812號
NHEV,114,湖補,812,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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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12號
原 告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
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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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