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92號
NHEV,114,湖補,792,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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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林淑瑜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顏詒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旺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7,
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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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