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80號
NHEV,114,湖補,780,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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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凱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
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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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