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68號
NHEV,114,湖補,768,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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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郭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詩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1,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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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