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10號
NHEV,114,湖補,710,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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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10號
原 告 趙開浚
林菊麗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金玫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水清境管委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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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