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456號
NHEV,114,湖補,456,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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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淵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3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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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