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地下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秉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泰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泰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二、倘前項被告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查有本件被告以
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依繼承人人
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三、原定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2時40分之庭期因被告死亡,訴
訟程序當然停止,俟本件有合法承受訴訟,再依法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