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湖簡字第943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謝子涵 被 告 朱富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