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百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書祥 住○○市○鎮區○○街00號
被 告 劉書祥 住○○市○鎮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09時
4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9,232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5,4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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