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802號
NHEV,114,湖簡,802,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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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仲旺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0段0號13樓之6
兼法定代理 
人     郭俊麟  住○○市○○區○○里0鄰○○00號之3
             四樓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被   告 郭俊麟  住○○市○○區○○里0鄰○○00號之3
             四樓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09時
4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140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89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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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