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62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永霖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書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
訴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93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