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617號
NHEV,114,湖簡,61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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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季宥恩
被 告 周旺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4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中午12時50分、下午1時32分、1
時41分、1時50分許,4度撥打臺北市政府市民1999專線,通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
0弄000號、145之1號、135號等處道路有缺失,臺北市政府
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隊第四分隊委外之神緯營造公司職員即
本件原告受指派,前往處理被告所指道路缺失問題,被告因
細故對原告心生不滿,而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柺杖毆打原
告左臂、左手肘上肢等處,致原告受有左前臂、手肘區域挫
傷、右前臂輕微擦傷之傷害。被告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
度訴字第227號刑事判決論以傷害罪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
判決及卷證可參,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就其
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賠償項目:
  ⒈醫療費用:原告請求因被告持柺杖毆打導致身體及心理精
神層面受到傷害,並提出醫療單據如附表共計新臺幣(下
同)6,150元。經核原告至康寧醫院、濟德中醫診所就診
係為111年11、12月間,應認與被告之傷害行為有因果關
係,其此部分請求3,040元(計算式:550+1,940+550=3,04
0),應予准許。至於原告於身心科之單據均為112年6月15
日至114年1月23日就診之單據,與被告之傷害行為相距逾
半年之久,尚無從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其此部分之請求
,不應准許。
  ⒉就醫交通費用: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用,並無提出相關乘
車證明,且依原告之傷勢,尚難認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
原告請求以單次來回300元計算,計9天復健,共計2,700
元,不應准許。
  ⒊裁判費:按於民事訴訟程序,由原告先行繳納訴訟費用,
係開啟法院審理程序之要件,於終局判決時,即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7條等規定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易言之,裁判費支出並非被告侵權行為所致原告之損害,
是原告在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中,一併訴請被告
給付裁判費5,400元,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⒋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被告不法侵害
原告之情節、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傷害及精神上痛
苦程度、兩造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85,960元,當屬過高,應以1萬5,000
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⒌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8,040元(計算式:3
,040〈醫療費用〉+15,000〈精神慰撫金〉=18,040)。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主張,請求被告給付18,0
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部
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
發動,自無庸為准駁之諭知。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原告醫療費用(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診療或住院期間 醫療院所名稱 看診科別 金額 111年11月10日 康寧醫院 急診外科 550元 111年12月2日至111年12月16日 濟德中醫診所 中醫科 1,940元 112年6月15日 雅信診所 身心科 150元 112年7月11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220元 112年7月18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220元 112年7月31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200元 112年8月14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260元 112年9月23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300元 112年12月15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300元 113年2月22日 雅信診所 身心科 150元 113年5月16日 雅信診所 身心科 250元 113年7月1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220元 113年8月8日 雅信診所 身心科 150元 113年10月24日 胡耿豪身心精神科診所 身心科 340元 113年11月7日 雅信診所 身心科 150元 114年1月23日 雅信診所 身心科 200元 111年11月10日 康寧醫院 急診外科 550元 共計 6,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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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