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1401號
NHEV,114,湖簡,140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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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尤振和
尤稑嶂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並依同項規定,分
別引用兩造歷次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系爭本票已
載明本票應記載事項而完成發票行為,復經本院依執票人即
被告之聲請而以114年度司票字第819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
爭本票裁定)准許被告持系爭本票為強制執行在案,有系爭
本票及系爭本票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1頁)
,堪認屬實。準此,被告既已本於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向法
院申請核發系爭本票裁定,而原告提起本訴主張被告持有系
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乙節,復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就
系爭本票之票據債務是否存在乙節,顯已處於不安之狀態,
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不安之狀
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
任;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發票人在本票上簽名或蓋章,並已親自或授權他人填寫日期
、金額等應記載事項而交付他人為常態,故發票人主張其未
親自或授權他人填載日期、金額等應記載事項,即屬變態
實。又本票發票人就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不論絕對或
相對應記載事項,凡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據之
完成票據行為者,或授權他人於代理權限內,由該他人自己
決定效果意思,並以本人名義完成票據行為,效果直接歸屬
於本人者,皆無不可,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次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私文書
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第3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票上所蓋發
票人之印文,係屬真正,於執票人提出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時,應記載事項已記載完備,則發票人就其主張未
有囑託他人代書、授權他人填載本票金額之事實,即應負舉
證之責任(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原告乃以被告所持系爭本票上之簽名非由原告親自簽名為由
,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查:
(一)系爭本票上之簽名確為原告2人親自簽名乙節,業據被告
提出原告2人簽名時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77、79頁)
,且原告就此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2人確有於系爭本
票上簽名,並改稱:本票上沒有記載金額等語(見本院卷
第84頁),足見系爭本票上之簽名確為原告所親簽。
(二)至原告雖改稱系爭本票上沒有記載金額,惟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本票票面金額並非不得囑託或授權他人代為填寫
,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且發票人在本票上簽名或
蓋章,並已親自或授權他人填寫日期、金額等應記載事項
而交付他人為常態,故發票人即原告主張其未親自或授權
他人填載日期、金額等應記載事項,即屬變態事實,原告
就此變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但查,原告就此並未提出
任何證據以資佐證,是其此節主張,顯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載發票日 票載到期日 尤振和 尤稑嶂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768,000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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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