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1103號
NHEV,114,湖簡,1103,202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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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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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