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救字,114年度,35號
NHEV,114,湖救,35,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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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洪枝文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詹雅雯
陳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准予扶助,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通知函、審查表、審查決定通
知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所提訴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
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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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