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797號
NHEV,114,湖小,797,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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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7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 告 朱永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97號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壢小字第60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3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3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上限。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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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