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峻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弘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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