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532號
NHEV,114,湖小,532,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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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532號
原 告 鄧麗雲

被 告 林岱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80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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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