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526號
原 告 吳莘宇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向被告公司申請貸款,每期新臺幣(下同)2,938元 ,因原告疏失前後匯款共計17,728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號 碼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且系爭帳戶 為被告所有,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㈡本件被告稱系爭帳戶即為原告每期繳納貸款應匯入之帳戶, 亦有收受原告之繳款,後因配合之銀行為了銷帳,更改帳號 ,原告也有按時繳款,惟民國113年7月9日後原告遲繳,被 告聲請原告簽發之本票做本票裁定,原告後續也有將遲繳之 金額匯款給被告,目前原告已經沒有遲繳等語。而原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 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被告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原告 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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