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447號
NHEV,114,湖小,447,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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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阜軒實業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建村  住○○市○里區○○○街00號
被   告 黃建村  住○○市○里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4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0時
12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107元,暨自民國  114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4.36%計算之利息,暨自  114 年4 月2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  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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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