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秩字,114年度,30號
NHEM,114,湖秩,30,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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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湖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王義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9月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430185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義川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經查獲其於民國114年7月29日20時
許,在「新台灣加油」電視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中公開陳
述操作假議題之四步驟戰術,以「臺中市普發新臺幣(下同
)4萬元」為示例,詳述造謠流程:「丟出假議題、製作哽
圖、讓對方澄清、再拿澄清打一次」,並稱此為「勝利方程
式」。經移送機關調查,被移送人明知臺中市普發現金4萬
元為不實訊息,卻以此為示例公開陳述操作假議題之四步驟
,加以散佈傳播,恐造成聽閱之民眾誤信,進而影響公共安
寧,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
依法移請審理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上述規定,於受理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亦準用之。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
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
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
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固有明文。惟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
矢之謂(立法理由參照);是本條款之違序行為,須行為人
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
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
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
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
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復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
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
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
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
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
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倘屬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之範疇,亦
無構成散佈謠言之餘地。
四、經核:
 ㈠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於系爭節目中以「臺中市普發現金4萬
元」為示例,詳述造謠流程,嗣臺中市政府於114年7月28日
即系爭節目錄製前即發佈澄清聲明稱普發現金4萬元為不實
圖卡,系爭節目錄製翌日亦發布澄清聲明稱臺中超徵稅收12
0億元為虛構等情,業經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且有移送機關
檢附之系爭節目錄影片段截圖、臺中市政府官方網站澄清聲
網頁在卷可佐,堪以認定。惟被移送人提出答辯說明陳稱︰
本人係引述網路網友整理出國民黨的技巧四步驟,並非本人
發明;舉臺中普發現金4萬元為例,說明4大步驟,且談話過
程中多次強調「盧秀燕沒有要發錢」、「並無散佈假訊息」
,而是幫忙澄清假訊息;老人搭車上臺中領錢非本人發明,
是網友提出,本人再陳述這種說法,並在談話中提到根本沒
這件事等語。
 ㈡查,臺中市政府固於系爭節目錄製前後,於其官方網站澄清
並未普發現金4萬元、未超徵稅收120億元等內容,有上開澄
清新聞網頁可參。然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被移送人陳述之內
容,應係本於網路之資訊來源,以自身之理解、判斷與評價
,而為個人意見表達及評論,當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而
由移送機關檢送之證據資料,被移送人於系爭節目中係就假
議題之操作步驟為討論主軸,亦稱:「第一個先處理假議題
,叫做盧秀燕要發4萬」,綜觀其言論,並非欲使他人誤信
普發現金一事為真,實不足認定被移送人主觀上確有散佈謠
言之意圖,亦難認定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
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所
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
不符,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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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