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戴玉琴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1
4年8月1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對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提出本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7602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執行
命令。惟查,系爭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為葉桂珠而非相對人,
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既非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則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對造聲請停
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即有未合,不應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