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161號
CLEV,114,壢簡,161,202509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61號
原 告 蔡學涵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被 告 吳培豪
林玉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黃立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9月30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中午12時宣判,惟該日為教師
節補假,故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
宣判日期延至同年9月30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