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1469號
CLEV,114,壢簡,1469,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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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彭麗琴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6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5
00元,尚不足26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
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000元) 1 利息 9萬9,000元 114年2月11日 114年8月17日 (188/365) 16% 8,158.68元 2 違約金 9萬9,000元 114年2月11日 114年8月17日 (188/365) 19.44% 9,912.8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 500元 4 程序費用 935元 - 935元 小計 1萬9,506.48元 合計 11萬8,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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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