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137號
CLEV,114,壢簡,137,2025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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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劉金美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常克煌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
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為前開調查時,應令
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8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6號借名登記
事件卷宗及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號偽造文書案件卷宗,因
認此2卷宗對全案結果與本件發現真實,有重大影響,雖本
件業經本院不及調查而辯論終結,然有調閱上開卷宗後命兩
造表示意見,進而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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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