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會計師
陳鈺全律師
(以上3人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監督人)
上列聲請人逾期申報重整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力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因聲請人業已對本院94年8月23日逾期申報債權裁定提起抗告,故本件更正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4項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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