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697號
CLEV,114,壢小,697,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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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楊家瀧
被 告 徐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14元,及其中79,612元自民國113年1
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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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