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1442號
CLEV,114,壢小,144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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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宋大衛
被 告 黃珮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臺灣土地銀行
客戶開戶基本資料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3頁及個資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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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