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宋大衛
被 告 黃珮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臺灣土地銀行
客戶開戶基本資料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3頁及個資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