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1389號
CLEV,114,壢小,1389,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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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宋大衛
被 告 康素卿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即臺灣銀行000-0000000****
*帳戶所有人,涉及個資固為隱匿)返還不當得利。經查,上
開帳戶之所有人為被告,此有臺灣銀行函文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11頁及第12頁),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址,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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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