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李賜貞
被 告 江季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9月30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中午12時宣判,惟該日為教師
節補假,故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
宣判日期延至同年9月30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