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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簡調字,114年度,1110號
CLEV,114,壢司簡調,111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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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精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
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
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釋明資料,亦未於聲請狀記載
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通知聲請
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所有權)讓與聲請
人之證明文件、對相對人催告履行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影
本及本件建物價值之證明文件,並據以繳納調解聲請費。該
通知業於114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定聲請調
解之標的並核定聲請費用,足認有不能調解之事由。揆諸首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調解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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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