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簡聲字,114年度,98號
CLEV,114,壢司簡聲,98,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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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李明泰
李明政
李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明泰就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李明泰負擔新台幣1500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信封及回執等為證。
三、經查,就相對人李麗珠部分,依聲請人所提出退回信封上載
係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退回。經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訪查相對人李麗珠住居情形結果,該分局表示
多次至現場按鈴皆無人回應。又相對人「招領逾期」之原因
甚多,一時未在住居或暫至他處未回,均有可能,並無證據
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故本件就相對人李麗
珠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次查,就相對人李明政
分,經本院依職權查得有其最新之戶籍地址。經囑託桃園市
政府警察中壢分局訪查相對人李明政於聲請人陳報地址及其
最新戶籍地址住居情形,該局表示相對人李明政未居住於聲
請人陳報地址,惟其最新戶籍地址門口為電子鎖無法進入。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無法相對人李明政最新戶籍地址合法
送達之證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因相對人李明政是否確
實無法送達不明,故本件就相對人李明政部分聲請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末查,就李明泰部分,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訪查結果確實未居住於戶籍地,故就相對人李明泰
分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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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