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14年度,30號
CLEV,114,壢保險簡,30,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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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范姜美璇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
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
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114年
度壢保險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漏未表明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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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