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002號
原 告 彭湘非
被 告 胡清雄即胡睿庭之繼承人
羅曲華即胡睿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見士簡卷第8頁反面),嗣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
胡清雄、羅曲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睿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原告150,000元」(見本院卷第42頁),核原告前開所
為之變更與原起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胡睿庭為朋友,伊本來係要匯錢至伊
妹妹戶頭,但誤於民國113年4月1日及113年5月13日在家中
用手機各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0元、100,000元至胡睿庭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中,
由於胡睿庭已死亡,故請求胡睿庭之繼承人返還150,000元
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胡睿庭早於111年5月13日即已因意外往生,伊等
與原告並不相識,且於胡睿庭生前亦未聽聞胡睿庭提及原告
,故胡睿庭與原告是否有金錢往來我們也不清楚,我們沒有
不當得利的意圖及情事,有辦理限定繼承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另當事人主
張之事實,為吾人日常共識共信者,稱為常態事實,應認為
已得法院之確信,自不必負舉證之責任;當事人主張之事實
,非吾人日常共識共信者,稱為變態事實,應認為未得法院
之確信,自應負舉證責任。再民法第179條固定有明文。惟
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
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
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
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
之不當得利」,既因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
變動,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
難之危險,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是
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
舉證責任。
㈡本件原告有於上開時間匯款上開款項至系爭帳戶內等情,有
轉帳交易明細附卷可參(見士簡卷第24至26頁、本院卷第20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惟原告主
張係匯錯帳戶,被告受領15萬元(下稱系爭款項)為無法律上
原因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揆諸前開
判決意旨,原告自應就被告受領系爭款項係無法律上原因負
舉證責任。查原告固有提出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為證(見
士簡卷第28至30頁),但當事人間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上
開資料僅得證明被告受領系爭款項之事實,並無從證明被告
受領款項為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至於原告雖另主張其
係將本欲匯入其妹妹帳戶的款項,誤匯入系爭帳戶,後來補
辦卡片後才發現等語,惟查原告係分別在113年4月1日、5月
13日先後匯款共計15萬元至系爭帳戶中,原告卻在事隔2個
月之後,遲至同年6月26日才提起本件訴訟,中間均無報案
或向銀行查證之紀錄供本院審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真
實,已非無疑,單憑原告片面之詞,就其上開主張並未再提
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實難認原告給付系爭款項欠缺給付
之目的,對被告自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從而,原告
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胡清雄、羅曲華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胡睿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50,00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