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714號
CLEV,113,壢簡,1714,202509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14號
原 告 劉孝平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被 告 楊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依法由
  其被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