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秋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宜展
楊卉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宜展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