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聲字,114年度,17號
CLEM,114,壢秩聲,1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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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壢秩聲字第17號
處分機關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人 謝氏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就其所為之中警
分刑字第1140080511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謝氏懷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中警分刑字第1140080511號處
分書裁處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謝氏懷(下稱異議人)罰鍰新臺
幣(下同)3,000元,該處分書於民國114年9月2日由異議人
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異議人於114年9月4日
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函送本院,是異議人
聲明異議,程序上並無不合。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14年8月26日19時15分許,在桃
園市○○區○○○路000號金金越氏洗髮內(下稱本案地點),從
事半套性交易,經員警查獲,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
維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3,000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喬裝員警於上揭時、地以消費者身分至
本案地點消費,異議人於服務按摩完畢之際,由員警主動退
去長褲露出生殖器,復牽起異議人之手掌,並以抓握方式牽
引異議人之手觸碰喬裝員警之生殖器,再由員警詢問是否有
特別之服務,異議人本無性交易之犯意,係由於喬裝員警主
動積極詢問是否能幫忙而惹起,則本件應屬喬裝員警之陷害
教唆,爰依法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
  、從事性交易。」社維法第8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所謂「
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此參本法立法理
由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自明。又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且第2條已有更動,惟社維法第80條顯未於104年與兒童及少
性剝削條例共同修正,故社維法第80條第1款之性交易定
義,仍應適用104年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
條之規定。另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之社維法第80條第1
款規定,從事性交易之人均應處以罰鍰,而非以意圖賣姦之
行為人確實已與嫖客發生姦淫之性交行為為其成立要件。
五、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違反社維法第80條第1款之行為,無
非係以異議人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
臨檢紀錄表、職務報告、譯文、刑案現場照片、受(處)理
案件明細表、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一般檢舉單等為其論據。
經查:
 ㈠按學理上所稱之「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
,而「誘捕偵查」,分為「創造犯意型」、「提供機會型」
二種。前者,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
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
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後者,係指行為人原
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
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
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
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所
取得之證據資料,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
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進
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因此取得之證據資料
,應不具證據能力;「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係屬偵查
技巧之範疇,並未侵害憲法上基本人權,且於公共利益之維
護有其必要性,故依此蒐集之證據資料,尚非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係因接獲檢舉案發地點疑似
從事色情交易,為調查蒐集相關證據,始由仁愛派出所員警
喬裝為男客,而觀諸警方錄音譯文(詳如附表),可見員警
喬裝為顧客消費時,異議人僅詢問員警:「時間差不多了,
你要按哪裡?」,而員警則向異議人詢問:「沒有Special
的嗎?」後,異議人復表示:「Special?」,員警再次詢
問:「沒有?」,雙方始開始為性行為,佐以114年8月26日
員警職務報告亦稱:「…謝女要求職轉至正面,接續按摩手
部及腿部,之後告知職時間快到了,職遂詢問是否謝女沒有
special的嗎?,謝女隨即回覆你要嗎?並做出打手槍的動
作,職表示要阿,謝女便徒手隔著職之內褲搓揉生殖器並示
意要職自己脫下內褲,之後便徒手上下搓揉職之生殖器(俗
打手槍)…」,則依上開對話脈絡,足認異議人並未主動
詢問是否進行半套性交易服務,而係經員警暗示後,始產生
「是否要從事性交易」之造意,則員警以挑唆誘發按摩小姐
即異議人萌生從事性交易之偵查作為,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
據而予以逮捕偵辦,實已該當「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
揆諸上揭說明,縱警察機關其目的在於查緝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
且已逾越偵查犯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之必要程度
,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
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證據能力。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爰以裁定撤
銷原處分,並逕為不罰之諭知。
七、依社維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附表:
【蒐證譯文:A為員警,B為受處分人】 B:時間差不多了,你要按那裡? A:你們..你們沒有Special? B;嗯? A:沒有Special的嗎? B:Special什麼? A:沒有?對阿(B做出打手槍的動作) B:你要? A:對阿,沒有嗎?時間還剩多久?要加錢嗎? B:不用加錢,反正你要? A:對啦。 A:阿好爽。(B隔著內褲搓揉職生殖器) B:(笑聲) A:雞雞都快變大了。 A:這樣..這樣多少錢? B:沒有..就看你要給多少錢都可以,基本我們都是1000。 A:喔,給小費 B:是因為...(聽不清楚)你是第一次所以沒有這個 A:所以是我沒有長很醜所以才有打手槍 B:(笑聲) B:不是,你很帥啦  A:雞雞怎麼都沒有變大 A:我跟你講,我派出所,我中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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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