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萬4,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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