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新寢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萬9,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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