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2078號
SJEV,114,重補,2078,202509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78號
原 告 陳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余杰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
,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書記官 林昀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