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益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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