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961號
SJEV,114,重補,1961,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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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陳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215萬5,8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4萬元) 1 利息 104萬元 113年8月20日 114年8月19日 1 6% 6萬2,400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9月29日 114年8月19日 (325/365) 6% 5萬3,424.66元 小計 11萬5,824.66元 合計 215萬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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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