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950號
SJEV,114,重補,1950,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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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願凱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4萬320元(含本金140,174元、起訴前
已發生之利息14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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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