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932號
SJEV,114,重補,1932,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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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
原告與被告張慈文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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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