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899號
SJEV,114,重補,1899,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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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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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