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844號
SJEV,114,重補,184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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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弘裕
訴訟代理人 莊惟淯
陳鵬宇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原告與被
姚玉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3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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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