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展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萬1,3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1,098元) 1 利息 9萬7,894元 114年6月4日 114年6月18日 (15/365) 6.75% 271.56元 小計 271.56元 合計 10萬1,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