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751號
SJEV,114,重補,1751,202509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余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柏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